(2013)梓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李复翠与东泰制衣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复翠,梓潼县东泰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梓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李复翠,女,生于1977年5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执行人梓潼县东泰制衣厂。负责人周勇。企业地址梓潼县经济开发区成都路中段。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梓潼县东泰制衣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复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工资及补贴1542元;(二)补交社会保险费(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4月30日);(三)案件受理费5元;(四)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梓潼县东泰制衣厂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并以1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