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赵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青岛云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赵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青岛云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马戈庄镇冢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凌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青岛云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云盛矿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杰案款20595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