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蔡华。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双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