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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34号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蔡华。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双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