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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范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25-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甲,化名“李嘉豪”,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l2年9月2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范某乙、范某甲、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洪法刑初字第25-2号冻结令依法冻结了被告人范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纪元分理处62×××19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59000.00元,现依据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第十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人范某甲的存款3590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及孳息至湖南省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户名: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案款特设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帐号:60×××1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怀审 判 员  蒋人进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锡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