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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5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与赵金法、赵广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赵金法,赵广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546-1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沙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广海,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又臣,城镇居民,系该社社员。被执行人赵金法,男,1955年12月13出生,汉族,教师,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赵广众,男,1988年11月13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存款)及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