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申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召鲜与建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召鲜,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申字第00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召鲜,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八路**号院。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召鲜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召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其月工资为700元与事实依据不符,现有新证据“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西安银行分户明细账查询表”一份,证明其月工资为900余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劳动法》第9章7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依法办理五金一险,而原审仅判决建勋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3月24日至2010年元月11日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三)原审判决建勋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2011年三金,判决下发时李召鲜已不在交纳之列(本人已61岁),应改判为按省市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折现支付81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召鲜与建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在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时,仲裁裁决明确告知若不服裁决书,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建勋公司收到裁决后,向法院起诉,而李召鲜只是作为被告应诉,原审判决完全支持了仲裁裁决内容,建勋公司上诉后又撤诉。现李召鲜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损害其利益,要求撤销原判决并增加超出劳动仲裁裁决书之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李召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召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纪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