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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杨建清诉李应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清,李应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潭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杨建清,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日。被告李应香,女,汉族,生于1972年6月10日。原告杨建清诉被告李应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出外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并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5年10月20日生长子杨某甲,2000年7月7日生次子杨某乙。2004年8月被告出外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冶力关镇人民政府、冶力关镇东山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有子女,但被告离家出走已达九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并抚养孩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清与被告李应香离婚;孩子杨某甲、杨某乙由原告杨建清抚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被告李应香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继宏人民陪审员  王学龙人民陪审员  韩学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潭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