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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德连、冯志显、曲德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曲德连,冯志显,曲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1417号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德连,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冯志显,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曲德兴,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德连、冯志显、曲德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08)龙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