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志海与张贺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海,张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4号申请人:刘志海。申请人:张贺。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志海、张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刘志海、张贺赔偿纠纷,于2013年5月14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刘志海把自家卫生间漏水问题解决,费用自己出;二、由刘志海一次性赔偿医药费1120元给张贺,今后不能为此事再扯皮。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志海、张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