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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鞠远海与张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远海,张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9号原告:鞠远海。被告:张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远海诉被告张宗英买卖苹果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远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鞠远海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苘俏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