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鞠远海与张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远海,张宗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79号原告:鞠远海。被告:张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远海诉被告张宗英买卖苹果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远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鞠远海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苘俏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