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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32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乙已自觉交纳案件款832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013年12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