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32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乙已自觉交纳案件款832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2013年12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