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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杨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史雪红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许 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