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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纪坤与史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纪坤,史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09号原告:周纪坤,陕西省澄城县国家储备粮库退休职工。被告:史彦明,陕西省交通厅发展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纪坤与被告史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同意由其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周纪坤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纪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1元整,原告周纪坤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20.5元整由原告周纪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