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纪坤与史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纪坤,史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09号原告:周纪坤,陕西省澄城县国家储备粮库退休职工。被告:史彦明,陕西省交通厅发展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纪坤与被告史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同意由其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周纪坤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纪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1元整,原告周纪坤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20.5元整由原告周纪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