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苍葆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苍葆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83号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B2区1号楼40605号。法定代表人:王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煜,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苍葆,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果品副食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苍葆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913元减半收取1456.5元由原告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