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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6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进霞与被告李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霞,李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6609号原告:冯进霞,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昌,男,汉族,住胶南市。被告:李渊,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进霞与被告李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进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