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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胶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正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货车沿胶平路由南向北行至胶州市某村东侧路段,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二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大营路由南向北行至胶州市某村东侧路段,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2013年4月2日16时17分,被告人于某某在现场电话报案,2013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从事故现场主动找到办案交警接受询问并对其上述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被告人于某某在公安机关交纳赔偿金人民币18万元(已发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自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被告人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希望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判处,判处缓刑。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于某某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胶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胶州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司法局已对被告人于某某做出判前社会调查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匡德富审判员  于玲娟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晓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