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翟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冬梅,董净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267号原告:翟冬��,女。被告:董净峰,男。委托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冬梅诉被告董净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