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行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容、尤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容,尤发清,霞浦县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行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容,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尤发清,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霞浦县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镇龙首路南段35号,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霞浦县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3号王龙名城1号楼119号,企业机构代码:761766297。法定代表人尤发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容与被执行人尤发清、霞浦县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霞浦县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由本院(2013)宁执行字第5号游文忠申请执行霞浦县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进行处置变现,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尤发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霞浦县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另案处置变现需要一定期间,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本金1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杰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