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和宇化工有限公司、张晓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和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催字第25号申请人:常州市和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宇。申请人常州市和宇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码为3050005321807220,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振石集团华美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和宇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和宇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付款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和宇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