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谷某与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谷某。被告: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 判 长 应微微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