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代庆君与被告沈阳康龙城市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庆君,沈阳康龙城市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586号原告:代庆君,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胡春鹏,男,汉族,系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康龙城市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33号,法定代表人:曹秉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卢罡,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原告代庆君与被告沈阳康龙城市巴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庆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代理审判员 雷 凯人民陪审员 于洪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