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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81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莫某,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诉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存在争议,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一、入职时间:2009年12月22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标准工资1,320元/月+加班某资。五、申请仲裁期限内的加班时间: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正常工作日加班时间1309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间940.5小时。六、加班某资计算基数: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七、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应某时加班某资金额15,325.69元、休息日加班某资金额14,475.52元。八、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实发平某班某资金额15,154元、休息日加班某资金额14,313元;欠发平某班某资171.69元、休息日加班某资162.52元。九、2012年11月欠发平某班某资7.36元、休息日加班某资6.06元。十、共计欠发加班某资数额:平某班某资179.05元(171.69元+7.36元)、休息日加班某资168.58元(162.52元+6.06元)。双方均认可仲裁查明事项中关于加班某资的金额、已发放数额的事实,故本院采信仲裁查明中加班某资的事实。十一、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被告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2012年11月21日被告以原告多次违反劳动纪律,不服管教、怠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为证明原告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被告提交了2010年5月28日、2012年8月31日的《处罚/奖励通知书》、2012年9月28日的《处罚通知书》、2012年11月21日的《辞工(退)申请书》、《生产日报表》、监控视频录像、证人证言。其中2010年5月28日、2012年8月31日的《处罚/奖励通知书》经原告签名确认,对其记载的原告违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2012年11月21日的《辞工(退)申请书》上记载原告打坏产品及与组长发生争执的违纪情形,原告确认有一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出错,也与组长颜某发生争执,但否认动手掐对方脖子,鉴于监控录像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双方确实存在争执,故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另外,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及公示照片不予认可,并否认在职期间有见过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否认在入职时进行了员工手册培训考试。经本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考试试卷上的签名,该签名系原告本人所写。综合原告在该考试中取得较高分数,本院认定原告知悉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合法。十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2年11月21日。十三、申请仲裁期限内应休年休假:2011年度5日;2012年度4日;实休年休假:2011年度、2012年度各1日。虽然被告称原告已享受年休假,但其所主张的休假为春节期间全厂放假,原告对该休假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被告所主张的春节休假是以春节期间安排员工放假的形式,但未以年休假的形式进行,也未有原告的申请,且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也未显示有该休假情况,故对于被告称原告已享受年休假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根据请假单显示,原告于2011年度及2012年度均享受了一天的年休假。十四、扣除加班某资后的平均工资情况:2011年为1,380.42元、2012年为1,591.40元。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的工资结构为月薪(最低工资标准)+平时、双休加班某资+福利费+夜班补贴+外宿补助30元+全勤奖。原告主张其未扣除加班费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月;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被告的工资表,结合被告提交的有原告签名的考勤记录,本院采信被告提交的工资表。经计算,除去加班某资后,原告2011年月平均工资1,380.42元、2012年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591.40元。十五、未休年休假工资:2011年度507.74元、2012年度439.01元,共计946.75元。因被告已支付了原告正常工作的工资,故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差额,经计算,2011年度507.74元(1,380.42元÷21.75天×4天×200%);2012年度439.01元(1,591.40元÷21.75天×3天×200%)。以上共计946.75元。十六、高温补贴:1,500元。被告未能就近两年有关作业场所温度及支付高温补贴情况提供证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应当支付2011年及2012年高温补贴1,500元(150元/月×10个月)。被告对2009年及2010年度高温补贴不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未予举证,本院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十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2年11月21日。十八、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12月13日。十九、仲裁请求:1.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年限赔偿金21,000元;2.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被克扣平某班某资23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9元;3.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被克扣双休日的加班某资38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5元;4.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413元;5.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1月24日的高温补贴工资2,250元;6.律师费3,000元。二十、仲裁结果:1.被告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如下款项: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加班某资差额179.05元、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某资差额168.58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702.24元、2011年度及2012年度高温补贴1,5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二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并未有律师费损失,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十二、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如下款项:1.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1,000元;2.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被克扣平某班某资23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9元;3.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被克扣双休日的加班某资38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5元;4.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413元;5.2009年12月22日至2012年11月24日的高温补贴工资2,250元;6.律师费3,000元。裁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差额179.05元;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168.58元;三、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2011年度及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946.75元;四、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2011年度及2012年度高温补贴1,5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按规定予以免交;鉴定费4,04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楚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瑞琼书 记 员  郑淦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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