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崂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世岗与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志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岗,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32号���请执行人刘世岗,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颖,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红,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世岗与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志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世岗申请执行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候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孝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