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商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孙达根与镇江盛洁废油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达根,江苏盛吉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104号原告孙达根。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盛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法定代表人陶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桂宝,镇江新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达根与被告江苏盛吉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孙达根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达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孙达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保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乐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