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院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毛某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娅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深刻,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自2011年开始两人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基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与被告离婚;2、孩子毛某甲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被告有感情基础且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只是在北京工作,其并未与原告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毛某甲。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虽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但属正常现象。双方虽因原告工作性质聚少离多,对正常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和理解,均应负起家庭责任,尽到各自的义务。加之孩子目前年幼,需要父母双方共同的抚养、爱护和关心,原告不应坚持以离婚的方式解决矛盾。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毛某某要求与冯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