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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武义县金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金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徐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武义县金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仙。委托代理人:朱强。被告:徐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金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金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金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义县金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章春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