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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生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生杰,窦潇儒,杨浩文,严虎勤,吕建宁,谭荣盛,王书平,雒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生杰。被执行人窦潇儒。被执行人杨浩文。被执行人严虎勤。被执行人吕建宁。被执行人谭荣盛。被执行人王书平。被执行人雒军胜。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苏生杰等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53108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下;一、由苏生杰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其中已执行136000元,二、由苏生杰归还借款利息30000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以上款项限2013年8月27日前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