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厚胜与被申请人孟宪霞、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焦厚胜,孟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49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计生局),住所地在江宁开发区新医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贡清,区计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万琴,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乃金,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被申请人焦厚胜,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孟宪霞,女,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3年1月28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江宁计征决字(2013)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焦厚胜征收社会抚养费25675元;对孟宪霞征收社会抚养费25675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51350元。因被申请人焦厚胜、孟宪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计生局于2013年8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申请人区计生局申请执行的江宁计征决字(2013)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马大山审 判 员 查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