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裁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峰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有限设备公司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峰,西安恒瑞工程流体有限设备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邹峰,男。被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有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峰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有限设备公司合伙协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峰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6926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有限设备公司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房产信息。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西安恒瑞工程流体有限设备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779360元。2013年8月2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0093元后将769267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邹峰,邹峰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