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淮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录,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8日,村民,住宝鸡市扶风县段家镇太白村北铁4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宏录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330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