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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余云国、贾凡与王燕秦、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国,贾凡,王燕秦,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092号原告:余云国。原告:贾凡。委托代理人:汪欢。被告:王燕秦。委托代理人:李义刚。被告: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9号楼A502室。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静。委托代理人:安正华。本院受理原告余云国、贾凡诉被告王燕秦、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国、贾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862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 黎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3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