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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灯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秀梅诉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梅,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王秀梅,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广泽,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梅诉被告灯塔市古城街道办事处腰结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