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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芙蓉、应相业。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嘉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