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温红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红颂,温安达,钟鸣达,钟英昌,张利容,雷二古,深圳市金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71-2号申请执行人温红颂。申请执行人温安达。申请执行人钟鸣达,香港居民。法定代理人温红颂。申请执行人钟英昌。申请执行人张利容。被执行人雷二古。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龙井路以西欧陆经典花园二栋103,组织机构代码799203596。法定代表人丁述林。申请执行人温红颂、温安达、钟鸣达、钟英昌、张利容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雷二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雷二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红颂、温安达、钟鸣达、钟英昌、张利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雷二古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雷二古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730046.2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