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仲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顾晓闻与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晓闻,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仲保字第3号申请人:顾晓闻。被申请人: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890号。法定代表人:顾军营。宁波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顾晓闻与被申请人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顾晓闻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晓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