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二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涛与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涛,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541号原告谢涛,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赵均,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冯冬梅,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罗平,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6号A栋4#。法定代表人唐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谢涛与被告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四被告价值人民币23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