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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二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涛与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涛,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541号原告谢涛,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赵均,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冯冬梅,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罗平,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6号A栋4#。法定代表人唐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谢涛与被告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四被告价值人民币23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均、冯冬梅、罗平、赣州市金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