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曾伦学与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伦学,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曾伦学。被告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伦学与被告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伦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伦学负担。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