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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曾伦学与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伦学,宋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2846号原告曾伦学。被告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伦学与被告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伦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伦学负担。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