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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艳宁与罗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艳宁;罗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赵艳宁。被告罗兵。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相识,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婚后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暴,令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于2012年6月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和好。2013年5月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艳宁与被告罗兵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奇瑞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赵艳宁所有;位于咸阳市渭阳西路阳光小区A20号楼2单元401号住房一套及房内家具、家电,树苗40万株归被告罗兵所有。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罗兵承担。四、双方其他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艳宁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