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彭业辉与吴晓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业辉,吴晓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25-1号原告:彭业辉被告:吴晓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业辉诉被告吴晓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业辉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彭业辉负担。审 判 长 墨力审 判 员 许霞代理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