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宋鹏与胡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宋鹏,胡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94号原告:王宋鹏。被告:胡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宋鹏与被告胡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宋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