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行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张芳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杨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行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锦绣园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少安,任局长。委托代理人XX全,男,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霞,女,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杨会平,女,生于1971年10月25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魏家崖村三组227号,系虢镇发发饺子馆店主。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与张芳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3)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逾期即恢复全案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环陈罚字(2013)地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君审判员 冯笃岐审判员 赵明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