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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妮与洪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秦妮再审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妮,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洪金杰,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吴水兴,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秦妮因其和原审被告吴水兴与再审被申请人洪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秦妮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秦妮与原审被告吴水兴曾为夫妻,但在吴水兴向被申请人洪金杰出具欠条时已经离婚,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2.且欠条所附条件还未成就,被申请人洪金杰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3.申请人秦妮与吴水兴、洪金杰之间合伙做加油站之间的债务无关系,现自身无工作还要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关于申请再审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申请人为支持主张提供证据:1.中石油咸阳分公司2013年4月22日出具的说明一份;2.礼泉海兴加油站2013年4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被申请人金洪杰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秦妮所提举证据均为案外人在庭审结束后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能够提起再审新证据的要求,且两份证据只有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不符合法律法规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规定。两份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不能推翻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秦妮提出欠条系在其与吴水兴离婚后作出,所以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但经法庭审理查明虽然欠条系在秦妮、吴水兴离婚后作出,但欠款事实发生在秦妮与吴水兴婚姻存续期间,据此原审法庭裁判秦妮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秦妮第一条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吴水兴向洪金杰出具的欠条明确,吴只归还了部分欠款剩余金额至今为还,原审法庭认为洪金杰主张还款合理合法。秦妮第二条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秦妮称自己没有工作,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并非法定提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再审申请人秦妮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妮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谦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