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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振军诉王新井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王新井,陈平环,闫立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王振军,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李庆通,系原告亲戚。被告王新井,男,194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陈平环,女,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闫立格,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军以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被告宅基证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振军负担。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晓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