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一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振军诉王新井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王新井,陈平环,闫立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331号原告王振军,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李庆通,系原告亲戚。被告王新井,男,194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陈平环,女,194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闫立格,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军以准备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被告宅基证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振军负担。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晓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