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周建有、周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珠,周建有,周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张宝珠。委托代理人吴平。被告周建有。被告周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珠诉被告周建有、周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珠撤回对被告周建有、周月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宝珠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