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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法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能六华、孙翔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能六华,孙翔,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法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能六华。申请执行人孙翔。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能六华、孙翔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3771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