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法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能六华、孙翔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能六华,孙翔,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法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能六华。申请执行人孙翔。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能六华、孙翔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3771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