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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言松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于言松,刘玉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被执行人于言松,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岭镇草沟头村。被执行人刘玉平,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黄金建设公司家属楼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言松、刘玉平、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5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