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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字第19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