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