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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