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崔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843条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某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2690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