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陈付国与刘才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国,刘才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陈付国。被告刘才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国与被告刘才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付国于2013年8月20日以被告刘才宝的妨害行为已经行政机关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付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付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茂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浩天 微信公众号“”